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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校园公共场所拾遗贵重物品招领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3-06-27 10:4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落实“我为师生办实事”的服务理念,规范校园公共场所拾遗贵重物品招领管理,维护师生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遗失物是指所有权人暂时丧失实际占有,但无放弃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动产。本办法所称的拾遗贵重物品(以下简称拾遗物品)属于遗失物,特指本校师生或校外访客(以下简称拾获者)在校内拾获他人(以下简称失物者)遗留或遗失的价值比较高的物品或者重要证件,或被安保巡逻队员收捡的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设立失物招领中心,负责拾遗物品的接收、登记、保管与招领工作。保卫处校卫队队长负责日常管理,治安科科长负责监督。

第二章 失物招领中心职责

第四条保卫处设立失物招领中心,凡在校园内捡拾的贵重物品,拾获者应交至失物招领中心或拨打88241110联系处理交接事宜。

第五条失物招领中心除接收校园内各类拾遗物品外,同时承担校内失物者的失物信息登记。失物信息和招领信息应分类登记,并由登记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拾遗物品接收地点设在学校各大门门岗及办公楼一楼保卫处值班室。招领地点设在办公楼一楼保卫处值班室(办公楼B0124)。失物招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00(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失物者因特殊原因需在非值班时间领取失物的,需提前拨打88241110联系。

第七条失物招领中心各接收点工作人员在接收拾遗物品时,应仔细检查物品是否完好无损,并如实填写登记《校园拾遗贵重物品登记领取表》(附件2)。

第八条拾遗物品要做到分类保管,做好编号以方便区分、查找与领取。失物招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和侵吞拾遗物品,不得自行处理拾遗物品。

第九条失物招领中心应及时整理拾遗物品信息,定期发布至保卫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以便失物者和拾获者及时查询。应定期比对失物信息与招领信息,若发现失物信息与招领信息相符,能够实现对接的,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人员现场确认领取。

第十条失物者认领拾遗物品时,工作人员必须仔细核查相关证明信息,确保物归原主,防止出现冒领、错领和重领等情况。

对特别贵重物品认领应予拍照留存(由认领人手持认领物品),作为资料备查,接受拾获者后续的监督。

第十一条安保人员在公共区域巡逻时,如发现无人看护的贵重物品,按照如下程序处理:(1)填写《安保人员巡逻捡拾物品收条》(附件3),并将贵重物品与捡拾物品收条一起拍照留存。(2)将捡拾物品收条放置于发现贵重物品被捡拾的位置,提醒其所有权人或物品占有人按照“收条”中预留联系电话进行确认、认领。(3)将贵重物品移交校卫队值班班长,值班班长统一到办公楼保卫处值班室登记拾遗物品信息,分类保管。

第十二条对超过三个月未被认领的拾遗物品,应通过保卫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再公示(内容包括物品名称、特征等);对超过半年未被认领的拾遗物品,失物招领中心应继续妥善保管;对超过一年未被认领的拾遗物品,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书面报告学校同意后发布处置公告,并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章 失物者须知

第十三条如不慎遗失物品,失物者有权选择报警求助,由公安机关帮助查找,也可在失物招领中心填写《校园内遗失贵重物品登记表》(附件1)寻求帮助,失物招领中心不承担失物无法找回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在登记失物信息或领取失物时,失物者应准确详细描述遗失物品特征,并签字确认,保证物品为本人(或委托人)所有,冒领或误领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失物者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失物者可前往失物招领中心认领本人所遗失的贵重物品。认领物品时,失物者应积极配合值班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购买发票或其他证据凭证,待值班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认领手续,填写《校园拾遗贵重物品登记领取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凡在失物招领中心完成失物登记手续,但未通过失物招领中心找回了失物,失物者应及时告知失物招领中心值班人员,及时消除失物信息登记。

第四章 拾获者须知

第十七条学校提倡拾金不昧和乐于助人精神,拾获者应自觉妥善保管好拾遗物品并送交至失物招领中心。

第十八条校园内如拾获他人遗失贵重物品,拾获者应妥善保管,及时报警或移交至失物招领中心,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填写《校园拾遗贵重物品登记领取表》(附件2)。

第十九条失物招领中心不接收易变质、易腐烂等食品、果蔬类物品,但对送交的易挥发物品、疑似爆炸物等将联系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拾获者有权监督、跟进后期的认领工作,确保物归原主。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主动上交自己拾获的贵重物品,保卫处应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建议学院给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适当加分或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西安文理学院保卫处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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