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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知识要点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7-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知识要点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反恐法》,《反恐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做出决定。那么什么是恐怖主义?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领导机构有哪些?单位和个人在反恐工作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什么是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领导机构有哪些?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义务: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权利: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以及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是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变更被保护人员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不要”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

  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未经批准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

  未经批准不得报道、传播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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