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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05-31

西文理院字2004143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的稳定,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是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利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保证。因此,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都应重视这项工作,采取一切办法和措施,保证该项工作的落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二条加强校园的治安综合治理是保证校园稳定的根本措施,全院各单位、各部门要齐抓共管,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全面加强校园管理,整治一切破坏治安秩序、校园环境和设施的行为,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以治本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系(处)、科(室)三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各司其职。

第四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承包责任制,由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同责任人的政绩考核,奖罚和单位评优评先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要逐级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标准,落实责任。认真积累综合治理工作资料,搞好检查督促,推广先进经验,使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第六条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每年进行检查评比,实施奖罚。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七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名,成员若干名。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其成员单位由院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保卫处、学生处、总务处、团委组成。下设宣传教育组,校园治安管理组,交通车辆消防安全管理组。

第八条各系(院)、后勤中心(集团)、后勤与产业处、基建处、图书馆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治保会);行政、党群系统和各系(院)要有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1、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全面组织领导学校开展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通报、指示和要求,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承包责任制。

3、研究确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方法、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学校各部门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齐抓共管。

4、贯彻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单位工作成绩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5、确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奖惩事宜。

第十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

1、收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2、草拟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办法,规章制度及其它文书、积累资料。

3、负责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

4、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5、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范围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作。

6、组织签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承包责任书。

7、组织全院性的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评比工作。

8、协调处理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组职责

1、制定全校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广播、报纸、标语、宣传栏、展览等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各单位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校园治安管理组职责

1、制定校园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组织实施校园管理检查、巡查。清理闲杂人员、车辆,对违规人员、车辆进行处罚。

3、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纠正和打击违纪、违法行为。

4、组织实施对校园内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群众性的治安预防工作,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三条校园交通、车辆安全管理组职责

1、负责制定校园内道路交通、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2、设置和维护校园内各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3、检查、监督校园内各类机动车辆的行驶和停放,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

4、组织全校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调解、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及学校消防工作的条例。

2、组织全校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不安全隐患。

3、负责全校消防器材、设备的检查、维修,制定消防器材、设备管理办法,并抓好落实。

4、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五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其它成员单位的职责

1、组织部、人事处:对各单位及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提升、评优评先时,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2、院团委、学生处:负责全院学生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指导各系教育学生搞好防火、防盗工作,妥善保管好个人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有效地遏制学生宿舍及教室的内盗问题;对学生中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表彰奖励;对学生各种违犯校纪、校规问题及时提交院行政会议研究处理。

3、后勤中心(集团):负责全校水、电、气的安全,做好防火、防投毒、防泄露、防爆炸工作;负责食堂和校内饮食摊点的饮食卫生,并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换发健康证,严把病从口入和食物中毒关;制定、实施学生公寓各种安全管理措施、制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意外伤亡工作。

第四章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工作

第十六条对教职工、学生暂住人员进行思想政治、道德伦理、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强化法制观念,提高全体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范火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十七条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鼓励师生员工同犯罪和破坏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做斗争,依靠群众的力量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八条根据校园治安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治理整顿活动。

第十九条调解、疏导、化解内部矛盾,打击违法犯罪,预防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

第二十条按“管好自己人”的要求,做好治安重点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落实帮教管理责任,预防犯罪。

第二十一条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落实暂住人员管理规定,保障暂住人员权利义务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组织治安、安全检查整改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校园安全。

第二十三条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见义勇为抓捕犯罪分子者。

3、提供信息,对侦破重大案件有贡献者。

4、遇到险情积极报警,并全力抢救者。

5、其它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因工作责任心差,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造成责任事故、案件者,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在年终考核中取消先进单位、党支部及个人的评优资格。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家属给予抚恤。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车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OO四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高校综合治理条例

送:省教育厅市教育局雁塔区综合办

西安文理学院办公室200410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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