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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关于集体户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0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校集体户口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入校户口办理规定

第一条 凡本年度计划招生的学生入户实行自愿原则。
第二条 非本年度计划招生的本校学生(成教院、自费生、函授生、夜大生、干部专修科以及进修班、培训班学生),不予办理正式户口。

第三条 凡属计划招生范围内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入校和分配来我校工作的教工,持户口迁移证及三张一寸近期正面照片到保卫处登记办理正式户口。

第四条 凡属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学生和分配到我校的教工如有特殊情况延期交户口者,须提前到保卫处申请延长时间。

第五条 在已办完外地学生和分配到我校的教工正式户口以后,还有未办正式户口的外地学生和教工,必须持教务处《高校录取新生报到单》和人事处《工作报到单》及西安市公安局批准的入户通知书,方可办S入户登记,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第六条 回国人员必须持申请户口的有关证明,方能办理登记入户。

第七条 外地来我校出差,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人员,请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保卫处登记办理暂住证。

第八条 凡来校工作的施工队、临时工到校5日内带使用单位的证明和名单及本人身份证等到保卫处登记,办理暂住证。

第二章 离校户口办理规定

第九条 毕业生离校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分配到外地学生。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持迁移证到分配单位报到。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一个月之内报到者,须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延长报到时间。
第十条 凡属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各院、系、部必须提前通知保卫处并持有关文件以便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一条 死亡人员,必须有医院死亡证明方可注销户口。

第十二条 凡由集体户口转校内散居户口者,必须有房产科住房证明。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 属集体户口人员调离我校及办理校外散居,必须经所在单位(院、系、部、处)同意,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凡属暂住人员离校时要到保卫处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办理身份证规定

第十六条 凡入我校的外地学生、教工、已办身份证的,在半年之内可以申请换证,换证时将旧证交回,重新办理身份证。
第十七条 外地和本市学生、教工、未办理身份证者要补办身份证。

第四章 借户口卡规定

第十八条 借集体户口卡者,须持本人证明,才能办理户口借出手续。
第十九条 借户口卡者,必须在7日内交回所借户口卡,逾期不交者,对借户者实行罚款(每天二元)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迁出户口:
1.
迁出落户:凡市内单独立户者,凭房产部门分房证明或房产证、租赁合同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离校迁户:凭学校有关部门离校通知单或退学证明,到保卫处政保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户籍迁入:

1.
落户办理:凭本人入户通知单(公安局准迁证明)或人事处调令、户口迁移证(必须注明身份证号、身高、血型),四张身份证照片,到保卫处政保科办理落户手续。

2.
婴儿出生落户:凭生育服务证、街道出具的婴儿入户通知单、医院出生证明、女方结婚证(出生证明副页上要求有父母双方单位计生办盖章、医院盖章、街道盖章),并交工本费3元。

三、户籍注销:

1.
出国注销:凭护照原件、出国护照及签证复印件、交回本人身份证。

2.
死亡注销:凭医院死亡证明,交回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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