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文理校发〔2023〕27号
为建立和保持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优化教书育人的环境,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地进行。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我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稳定是学校全体人员应尽的义务,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重在防范,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管理,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校园治安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党委、行政全面领导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各单位要按“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管好本单位的人、财、物及事。学校保卫处是维护校园治安的职能部门,对校园内各单位的治安、安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第四条 学校设置校园安全指挥中心,24小时安排工作人员值守,昼夜受理校园内各类治安事案件,报警电话为88241110。
第二章 门禁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大门实行24小时守卫值班制度。原则上早上6:00开门,晚上23:30关门,关门后学校内部人员及车辆出入,要向门卫执勤人员说明情况,方可出入。外部人员及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入校。
第六条 学校各通往校外的大门由保卫处负责值守,校内各责任区域大门由各单位负责。学生公寓门禁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教学楼、实训楼等公共楼宇门禁管理由物业负责;各家属院门禁管理由各家属院物业负责;其他校区门禁管理由学校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保卫处加强监督指导。
第七条 门卫值班室要布置得庄重明洁,通讯完好,各项规章制度悬挂齐备。上岗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禁制度,仪表端庄、文明执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采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大门,本校教职员工、学生、长期临聘人员通过刷脸进出校门。校外临时访客通过门禁访客预约系统(实行封闭管理期间及学校重大活动期间暂停预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校内相关单位、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刷脸进出。
第九条 凡携带贵重物品或学校公有财产物品出门者须提供各单位出具的物品出门证,门卫执勤人员要认真查验,物证相符方可放行,有嫌疑地扣留审查。
第十条 严禁商贩、传推销人员进入校内。
第十一条 给学校有关单位送、拉货物的各种车辆,凭送货单、采购单登记后入校,入校后未经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或零售。
第十二条 校外机动车辆和出租车原则上不准入校。有危重病人或笨重物品等特殊情况的,经门卫执勤人员查证同意后方可入校;救护车、警车、消防车、上级党政机关、领导、外宾和兄弟院校来我校办事的机动车及本校机动车辆,经门卫人员查证后,方可入校。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在院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可进入学校。但门卫执勤人员应核对车牌号,车主要主动配合门卫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应自觉下车推行,不准骑行或滑行。对无锁或车锁损坏的自行车、摩托车不准出门,并扣留审查。
第十五条 出入校门的车辆要谨慎慢行,凡撞坏门(含车辆门禁设施)、墙等设施,由责任人或所在单位承担维修费用,任何人都不准翻越、破坏校门设施。
第十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采访介绍信和本人记者证,经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访。
第十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进行公务活动,应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外事办)同意或邀请,学校国际交流处(外事办)应通知保卫处备案,方可入校。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合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 校园管理
第十九条 为了保持整洁的校园环境,学校内部张贴广告、布告、通知、通告等文件、宣传品,应在校园内生活区、教学区、办公区周边指定公告栏规范张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地方张贴各类宣传品。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大小字报、未经核验不实信息、宗教宣传品、反动宣传品。严禁外单位、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不准学校内部人员代外单位、个人在校内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在校内公共区域悬挂横幅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审批手续,且应在审批期限结束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设点摆摊、从事经营性活动。经学校批准引进或设立的商店、超市、餐馆、照相点、洗浴中心、理发部、打字文印部等,要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范畴,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不准随意出摊或流动叫卖。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引进的集体、个体商店、营业性和在校园内施工的工程建筑、工程维修单位,必须与其校内被服务单位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文明规范安全生产承诺书》,并自觉接受学校保卫处管理。
各类建设项目、维修、装修项目进校施工前,校内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前一周内向保卫处、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备案,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同时应向信息中心报备。并做好实施区域的消防、治安、硬质围挡、安全提示、警示标语等安全措施,加强员工教育管理,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规范操作培训、学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教育。期间,不得损坏、占用、遮挡消防、监控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消防、监控设施设备。使用电焊、明火作业必须到保卫处消防技防科办理动火证、持证上岗。从事高空等危险作业必须做好安全措施,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周边居民在校园内休闲散步、运动、锻练、游玩只能在体育场所区域活动,进入学校或在校内活动时要衣着得体,注意个人言谈举止。自觉遵守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秩序、环境秩序,爱护校园公物。任何人不得践踏破坏草坪、攀折花木、随地吐痰、抛洒纸屑、污物、污水,不准破坏和翻越围墙;在校内不得从事危险、违反学校规定、不文明行为。禁止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看护的情况下进入校园。未经同意,禁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教学区、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大礼堂等场所。校内资源优先满足本校师生员工使用,不得与抢占挤兑师生教育教学、休闲锻炼活动资源。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禁止有劣迹、行为不端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及以各种形式滋扰、威胁本校师生员工的校外人员再次入校的权利。对性质恶劣违反《民法典》《国家安全法》《刑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学校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民事责任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各类库房、档案室、古籍收藏室、财务室、教室、实验室、实验准备间、厨房操作间、校园安全指挥中心等防火、防盗、安全重点部位会客。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学作息制度。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在熄灯时间后,不得进行文体娱乐活动,学生不得在宿舍外逗留、嘈杂。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西安文理学院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在校园内举办考试、集会、讲演、讲座、报告、学术交流、音乐会、社会实践等大型文体活动,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者应在活动举办的提前一周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备案审批,提交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范围和负责人及活动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集体和公共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分工与责任:学校校庆、运动会、开学迎新、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全校性重大活动,由保卫处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单位牵头负责组织(承办)的非本校师生主要参与的大型活动,报保卫处备案,保卫处给予安全指导,由承办单位自行组织落实,并做好事前活动场地安全检查、活动安全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活动由各单位自行负责,需要保卫处协助的,需提前申请,并给派驻安保人员支付适当加班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学生成立学习、学术、文刊、刊物出版、文体等民间社团组织,在校园内开展活动前,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成立组织的目的,活动内容、时间、地点、范围、人数、负责人简历。并向保卫处提交审批备案结果后,方可组织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集会、讲演、讲座、报告和民间社团组织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不得反对或影射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宣传或从事宗教、迷信活动;不得干扰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组织,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进行与申报内容不符的活动,严禁非法地下出版发行。
第四章 宿舍、公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宿舍指单身教工宿舍楼,学生宿舍楼和临时工勤人员宿舍。单身教工宿舍楼、学生宿舍楼设值班室,实行昼夜值班制,使用管理部门和值班人员负责本楼安全等工作。学生宿舍每间宿舍选一名学生任宿舍长,在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及辅导员领导下,负责本宿舍的管理工作。
临时工勤人员宿舍要尽量集中居住,每间宿舍要指定或推选一名安全负责人,在用工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宿舍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临时工勤人员宿舍原则上不准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需在学生宿舍留宿,须经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批准;需在临时工勤人员宿舍留宿,须经用工单位领导批准。学生宿舍严禁异性留宿,女生宿舍男性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内做饭、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夹发棒、液化炉、酒精炉、煤油炉、电热器、洗衣机等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要建立健全昼夜安全值班管理制度。
逐级逐岗压实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不断完善宿舍各项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突发事件演练预案;健全宿舍日常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加强值班值守、巡查巡检力度;组建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实战演练活动。认真深入组织开展宿舍安全检查,重点加强消防防火、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电线线路、用电电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治安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定期检查。加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研判工作,强化预警预防,及时协调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十五条 单身教工宿舍、学生公寓、临时工勤人员宿舍住宿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公物,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和卫生工作。积极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进行报告。
第五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公共场所指:体育馆、运动场、图书馆、食堂、公用教室、24小时自习室、报告厅、礼堂、大学生活动中心等供学校内部人员学习、休闲、娱乐、锻练、生活服务和对外开放的场所。公共场所按“谁管辖、谁负责”的属地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有完善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防范设施,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信息和规章制度要公布公示,存放有贵重器材设备的公共场所,要实行昼夜安全值班制度。
第三十八条 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做好防范丢失措施,不要人物分离,将物品离开自己可视范围,以防丢失。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制度,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准起哄、吵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爬墙、翻窗闯门、踩踏翻越桌椅;不准乱涂乱画;非发生紧急火情不得乱动消火栓、灭火器具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九条 单位、个人承办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承办单位要提前检查活动场所安全情况,并安排专人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从事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反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国家统一渗透活动;严禁在校园内从事宗教传播渗透、间谍窃密、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吸贩毒品、制黄传黄、卖淫嫖娼,进行偷盗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危害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财务、物资、设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按规定做好财务档案、现金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设备,要建立保管、使用、借用、消耗、检验、安全操作等规章制度。贵重、精密物资设备、特种装备要专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定时保养,防止损坏、丢失、失效。
第四十三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生物基因等危险品,要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培育、回收、销毁过程中的安全,禁止违章操作。
第四十四条 对国旗、校旗、院系旗、彩旗及锣鼓要严格管理。平时要有专人保管,不得随处乱放,使用上述物品必须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十五条 对校园内印刷、复印、打印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要严格管理,各单位要建立保管、使用、操作等规章制度,指定专人管理,防止泄密,严防利用上述设备进行不法或不健康活动。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室)、档案室、图书室、实验实训场所、重要物资设备场所仓库、危险品仓库等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的现代智慧安全防范设施,实行昼夜值班巡查制度。
第七章 重点部位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重点部位的确定由各单位依据学校《重点部位管理办法》提出,报保卫处审批,学校审定后,报西安市公安局备案。凡是确定为重点部位的区域,必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采取规范化的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安全责任制和昼夜班制。
第四十八条 重点部位是指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起决定性作用或重要影响的部位。分为要害部位、重点防盗部位、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部位采取动态管理,每年初保卫处治安科审定全校要害部位、重点治安防范部位,消防技防科审定重点防火部位。
第四十九条 重点部位要严格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安全责任人,定人定岗公开公示;重点部位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安全预案必须健全,要必须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器材要经常检查、维护,保证其功能良好。非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擅自进入重点部位。
第五十条 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上能胜任的人担任,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五十一条 重点部位各类警示警语,提示标志必须齐全醒目,灭火、防盗器材及设备必须齐全配套。必须建立安全风险等级辨识图和安全风险隐患明白卡。
第五十二条 重点部位所属单位要有计划地经常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安全自查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重点部位单位要预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做到一旦发生意外能够及时补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五十三条 保卫处要定期了解重点部位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建立重点部位档案,全面记载每个部位审批文件,部位位置,建筑结构,工作人员;物资设备情况、属性,已有的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历次安全检查整改记录等全面反映该部位管理状况的文件资料。
第八章 重点人员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教职工、学生、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学校各单位从事管理、生产、经营、基建、改造维修、保障服务等人员的统称)、临时入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校规校纪及“防火、防盗、防诈骗、防破坏、防伤害、防事故”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四防”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鼓励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政治、治安重点人员采取措施妥善进行管理和帮教,防止犯罪的发生。对有一般错误过失的人员,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在招聘引进外来务工人员时,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把好人员录用关,必须做到“三证”一筛查(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健康体检结果、无犯罪记录证明齐全,逐人筛查心理健康情况),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并到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门禁系统人脸识别信息采集(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到信息中心删除离职人员人脸信息)。无西安市区常住户口的人员还需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
第五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各单位要经常性检查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法制宣传及安全教育,一人一档建立健全个人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教育主要包含《民法典》《国家安全法》《刑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宗教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入校须知教育:包括校规校纪、安全知识、业务知识等教育。精准监督外来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九条 保卫处与用工管理单位负责人签订《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治安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因管理缺失,导致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为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使用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 各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非工作必要不得随意进入教学楼、办公室、实验室、学生宿舍,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外来务工人员在校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本校有关规章制度,禁止酗酒、赌博、不准私拉乱接电线,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任何单位、任何人未经批准,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严禁使用自行加工的电热褥、电取暖器,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书库、木工房、仓库等易燃部位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违者责令校内用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屡教不改或改而又犯的加重处罚,直至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造成人员伤亡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保留民事诉讼权利。用工单位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的属于民事纠纷的矛盾,由用人单位调查处理;属于打架斗殴的由用人单位查处或会同保卫处、属地公安机关共同查处;属于偷盗或其他违法犯罪性质的问题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经济损失赔偿和经济处罚等问题时,用人单位应大力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凡是因违法被查处的外来务工人员受到治安警告处罚以上处理的,用人单位必须立即予以清退,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或继续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外来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校内用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和当事人相应责任。视情节,给予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批评教育、通报、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加相关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对外来务工人员直接予以辞退,涉及违法犯罪的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1.严重违反本规定的;
2.泄露国家秘密被查处的;
3.组织群架或恶性斗殴的;
4.有流氓行为的;
5.骚扰、滋扰师生;
6.偷盗公私财物的;
7.在校内组织赌博的;
8.窝藏违法犯罪分子或为犯罪分子销赃的;
9.堆、烧杂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炉、电热器酿成火情、火险、火灾的;
11.不遵守国家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法规责任的,或违反校纪校规一般行为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多次教育且屡教不改的。
第九章 交通及车辆管理
第六十四条 校园内道路、路灯、路牌由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维护管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由保卫处设置。校园所有人员要爱护道路,路灯和道路标志,损坏者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要承担相关责任。
未经学校审批备案,禁止任何人私自占道维修、经营、摆摊设点、聚众集会。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要车让人、不准鸣笛,时速不超过15公里,重点交通区域时速不超过5公里,遇人流量大时靠右停靠等待通行。
第六十六条 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置停放,禁止乱停乱放。校内只提供车辆停放,车辆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责任自负。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机动车辆出入交通管制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高新教学校区原则上夜间不准在校园内停放机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夜间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南门西停车场规划区域。
第六十八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电动摩托车、摩托车进校应有序停放,停车入区入位,停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安全自负。
高新校区原则上禁止大学生使用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等。教职工使用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电动摩托车、摩托车上班,进校后将车辆就近停放在入校各门的规划停放区。除校园治安巡逻车辆、后勤动力抢修车辆、物业保洁车辆、工程抢险车辆、运钞车、消防车辆、医疗急救车辆等以外,禁止任何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审批备案的其他机动车辆驶入生活区、体育场馆及周边区、教学区等场所。
第六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嬉戏玩耍、学车、练车、骑飞车、超速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七十条 高新校区车辆停放区分布。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1.生活区存放在指定车棚下。
2.教学区、办公区存放在已规划的非机动车停放处。
(二)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
1.各大门周边停放区。
2.后勤工作区。
(三)机动车辆
1.学校南门东、西停车棚。
2.大礼堂西停车场。
3.东围墙道路停车区。
4.明德楼北停车区。
5.明德楼地下停车区(公车停车区)
6.篮球场北停车场。
7.西操场南停车区。
8.致理楼北停车区
9.图书馆周边停车区。
10.其他指定的停车区域。
第七十一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不得在道路上追逐嬉戏打闹;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章 其他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