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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6

西文理校发〔2023〕31号

为切实做好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和谐、安全、文明的校园,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校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学校稳定。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师生及氛围营造,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个人安全防护培训,加强治安管理和校风校纪、精神文明建设,强化调解、疏导、化解、整治综合施策工作力度,有效消除各类不安定因素和风险隐患。坚决制止违犯法律法规,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学校良好的治安秩序。

第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政治安全、保密安全、民族宗教安全、反邪教、反恐防暴、常态化扫黑除恶、治安治理、消防安全、实验实训安全、危险品管理、特种设备安全、建筑物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实习实训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安全、校园重大活动安全等涉及学校安全稳定、安全生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

第三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重在防范,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必须坚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和“保一方平安”的要求,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等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到与其他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同督办。

第五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行政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逐级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各学院和驻校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管辖责任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主体责任,要建立机构,明确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分工负责,逐级逐人压实责任。

第六条 校内所有单位和驻校合作单位、经营户以及全体师生员工、在校内临时务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校综治委),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安全稳定工作校领导担任执行主任:分管校园安全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党委委员和校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党总支书记和各单位负责人组成。校综治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第八条 校综治委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在属地平安办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以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为基础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面领导、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公、检、法、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在学校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安排部署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校内各单位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起草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对责任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纳入安全稳定工作同步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定期研究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处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提出学校综合治理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学院)是校内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保障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专项工作经费;

(二)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分析研判本单位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措施,安排落实治理工作,检查督导本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四)具体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积极开展师生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做好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引进的服务、合作对象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工作;传达上级关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部署,并抓好贯彻落实;

(六)定期开展本单位安全风险排查、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工作;尤其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寒暑假前后以及敏感节点、特殊时期,要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和信息反馈工作;

(七)落实安全信息网格员队伍、志愿消防员队伍建设,加强信息报送,协调沟通;

(八)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管控、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故);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种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九)做好本单位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确保门前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投放)、秩序规范,教育和引导师生车辆不乱停乱放、物品不杂乱摆放;

(十)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 按照业务领域和工作职责,学校综治委设立18个牵头负责专门工作成员单位。分别为:党政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监督检查室、工会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人事处、国际交流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产业集团(关中书院)、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职责:

1.负责定期组织党委会研究部署综治工作;

2.牵头负责学校安全风险、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设和分析研判、督导处置;

3.牵头负责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学校安全稳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信访接待和督办工作;

5.牵头负责组织校级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工作。

(二)党委组织部职责:

1.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工作中,将考核结果运用到干部评优、选拔工作中;

2.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带动和促进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3.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三)党委宣传部职责:

1.负责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上级综治工作最新精神;

2.负责学校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维护政治安全;

3.负责加强新闻出版、新媒体、自媒体、书刊监督管理;

4.负责治安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5.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6.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普法规划,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7.宣传和表彰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以及为维护学校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创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舆论环境;

8.组织开展“扫黄”、“打非”、“禁毒禁赌”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各种诱发违法犯罪的垃圾文化。

(四)党委统战部职责:

1.负责民族宗教管理、防范邪教工作,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负责全面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教职员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会做好学校民族宗教工作。对民族学生,特别要关心关爱、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成长;

3.做好抵御校园宗教渗透工作,防范和抵制各种邪教。

(五)纪委监督检查室职责:

1.加强对校内各单位贯彻执行治安综合治理制度、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

2.参与校园治安的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失职失责事件及责任人协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察纪律问责。

(六)工会办公室职责:

1.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

2.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调解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

4.动员教职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足教职工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七)教务处职责:

1.负责本科教学运行管理,加强教风、课堂纪律检查;

2.将大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和大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课时、学分,按规定选择教材与教辅材料;

3.加强大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监管。

(八)学生工作处职责:

1.负责加强对各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导、考核工作;

2.负责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检测,加强重点学生、特殊学生、心理异常学生、精神异常的学生帮扶、监管工作;

3.负责学生公寓及周边的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防火工作;

4.按照三全育人要求,重视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安全防范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法治意识、道德品质、安全意识、心理品质和健康的人格;

5.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应急实战演练,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6.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宣传表彰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对违法违纪学生依法依规处理;

7.配合公安、保卫部门组织落实群防群治工作,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8.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做好信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九)团委职责:

1.负责大学生社团、志愿者的指导、管理工作,加强日常运行和活动举办的监管;

2.做好大礼堂及周边的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防火工作;

3.做好大学生志愿者社会实践、大学生科技文化节等大型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4.针对青年特点,有计划地多形式开展理想信念、道德和法制、校纪校规、安全知识等方面宣传教育;

5.树立治安综合治理战线上的青年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学雷锋、学先进人物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非法集资”“防范传销”除“六害”斗争,做好失足青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职责:

1.牵头开展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先进人物评选、师德典型宣传等活动;

2.负责新进教职员工的岗前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培训;

3.做好聘用、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

4.依法依规对违纪违规教职员工提出奖励、处罚处理意见。

(十一)国际交流处职责:

1.负责外籍专家、教师的聘任及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做好留学生的招生、教学及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公派师生出境访学、深造、学术交流等各类出国人员的审批和报备、回访等工作;

4.负责学校与外国使领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5.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涉外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处职责:

1.按照国家财政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做好安全

管理和防范工作;

2.督促检查全校财务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根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对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财力上的支持和保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兑现工作。

(十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1.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监管工作,加强各类实验室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

2.建立健全各类物资管理制度,落实稀有、贵重、高档等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

3.配合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加强学校校舍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修缮维护与安全监管,配合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产业集团等部门做好学校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保卫处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

2.负责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总及考核工作;

3.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指导各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防控体系;

4.严格高新校区门禁管理,加强门卫执守,强化安全巡逻,

联动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5.负责校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综合管理,负责对学校各项大型群体活动进行监管;

6.负责高新校区交通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7.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8.负责学校集体户口管理。

9.督促各单位加强学校辖区内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

10.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演练活动;

11.负责学校反恐防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12.协助地方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发生在校内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13.配合校内有关单位对校内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做好监督、管理和考察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14.协助配合各单位加强对不良行为人员、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影响社会秩序人员的服务管理;

15.学校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职责:

1.积极宣传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工、临时用工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制、安全教育;

2.负责建筑物安全、改造装修施工建设项目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防汛、水电气暖、消防管网、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逃生辅助设施、特种设备等业务领域的日常检查、安全管理和维护、维修、保养;

3.做好学校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4.负责学校校舍及其他公共建筑物修缮维护;

5.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建设(施工)安全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

6.负责校园环境整治,创建优美育人环境;

7.加强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爆炸、防食物中毒等安全防范措施;

8.负责各家属区的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防火工作;

9.规范家属区住宅的出租管理,加强承租户监管;

10.建立家属区安全调解组织,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11.组织家属区居民参与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协助地方公安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12.协助地方公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道德、法制教育,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13.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和考察,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十六)产业集团(关中书院)职责:

1.负责出租门面房(经营户)的安全综合管理;

2.负责书院校区的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防火管理。

(十七)校园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职责:

1.推进大数据背景下的智慧化校园建设;

2.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校园网络设备和信息安全管理,有效封堵网络有害信息侵入,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

3.保证校园网络的安全运行,严防校园网受病毒侵扰;

4.建立健全网络信息保密制度,保障信息传递准确迅速、渠道畅通。

(十八)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负责太白校区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专门工作成员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结合业务管理职责加强对各部门、各学院的调研、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统筹做好所管辖领域人和事的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属地政府、行业执法和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做好自身安全防范,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自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不断加大技术防范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技术防范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全天候、全方位、立体式、智慧化的学校治安防控网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和安全信息奖励经费、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标准另行制定),用于考核、奖励在综治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师生员工在校园内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而负伤、致残的,由学校负责安排医疗、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四章 奖励、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学校或者学校综治委给予表彰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提供价值较高的安全信息的或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公共秩序有功的;

(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六)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年终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并被认定为以下条款中任何一条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恶性事故的;

(二)对学校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和治安职能部门提出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时治理,致使国家、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事)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刑事案件、火灾及治安事案件,致使国家、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连续发生多起治安事案件,在学校或组长单位发出书面提醒函后,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未有显著好转,仍然继续发生书面提醒函中类似事件的;

(六)发生刑事、治安事案件,或意外伤亡事件后,不能及时深入排查、反省、整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工作机制、管理短板等问题,且被学校认定为主观故意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的;

(七)拒不接受学校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和治安职能部门检查的;

(八)发生学校制定的安全稳定和安全生产考核中达到一票否决事项的;

(九)在学校综治工作(稳定安全)年终考核中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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