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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0

西文理校发〔202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职,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校内各单位、驻校合作企业、经营户及外包服务企业,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法定要求,积极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区按照“区域为主、条块结合、共用共管”“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区域具体划分:当同一教学楼宇只有一个使用单位时,由使用单位全权负责;当同一教学楼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时,室内区域各负其责,楼梯楼道为公共区域,公共区域由保卫处负责。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组成,成员单位为各部门、各学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

学校领导班子责任:

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班子成员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内单位中有法人实体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八条 按照“谁引进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驻校合作单位、外包单位及经营户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引进单位的负责人负管理、监督责任。

第九条 来校临时举办的各类活动,其在校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报批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单位承担直接责任,报批单位承担管理、监督责任。

第十条 师生员工具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校本级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二)每半年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全校的消防工作情况,每季度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

(三)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校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四)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受理师生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健全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隐患治理台账。

(五)建设管理学校微型消防站,管理义务消防队,定期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技能知识的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灭火救援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

(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推进学校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积极谋划建设和提高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系统和消防物联网等技防、物防措施。

(九)做好学校消防总控制室的值班和日常管理。

(十)负责学校公共区域灭火器的配置、维修、检测、更新。负责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

(十一)受理校园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涉及消防设施设备改造的备案。审批校内各单位动明火作业。

(十二)协助消防管理执法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指导各单位组织开展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应急疏散、自救互救等技能。

(十四)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单位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五)督促各单位达到报备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向消防、住建等管理执法机构进行备案验收;督促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完成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十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交有关加强和改进学校消防工作的建议,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应当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体系,对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宣传教育培训方案、灭火疏散演练方案等。

(二)建立消防工作群防群治机制,在本单位责任区域悬挂消防安全责任信息公示牌,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逐级逐岗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自改。

(三)单位工作经费中足额列支消防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

(四)经常性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单位责任区域室内的消防设施、疏散辅助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及日常管理。责任区域室外的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及时向保卫处上报。

(六)规范设置单位责任区域室内的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设施和疏散逃生示意图。确保责任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隔设施不被遮挡、阻塞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关中书院、太白校区家属院及学生公寓的消防控制室,应按照法律规定由管辖单位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自查,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账。

(九)各单位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需改变消防设施设备数量、位置、功能及消防分区的,应当报保卫处备案。变动消防部分达到住建部门审批报备标准的,各单位应做好论证、报审和向住建部门备案工作,依法依规办理报备手续。

(十)校外合作单位入驻学校前,校内引进单位应当与其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责任,明确责任人。

(十一)单位临聘人员及服务外包人员宿舍的消防安全,由管理单位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按照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三)明确以下消防岗位的具体责任人及职责,报保卫处备案:

1.兼职消防专干:主要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逃生辅助设施、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管理,日常防火巡查、安全检查,配合保卫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2.志愿消防队:开展本单位发生的初起火情的扑灭、救援、人员疏散等工作。

3.消防重点单位和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及职责。

(十四)法律法规及文件、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以下部门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部负责对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的运用,优先选拔工作成效显著的干部,对失职失责的干部按程序处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足额编制并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做好学校消防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并建立台账。

(三)人事处负责配备消防专业人员,优先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专职消防管理人,聘用特殊工种人员应对其持有的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进行审查。

(四)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负责:

1.学校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定期清理排烟管道,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监管。

2.学校消防水池(箱)、消防泵、水泵房、报警阀室、防排烟机房、配电室、发电机房、供水系统、管道、消防供电线路的正常运行及安全维护、维修、改建工作。全校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玻璃、消防应急照明、消防逃生疏散辅助(安全出口灯箱、疏散指示灯箱)等设施设备维修工作。

3.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各学院自行施工除外)的审批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图纸、竣工图纸、设备合格清单等材料及时向保卫处备案及移交。新建建筑物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备,并确保消防系统、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且在规定的质保期内,监督建设方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4.书院校区、各家属区、餐厅和管辖的各类经营场所消防日常管理和防火巡查,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用电、用气等日常检查工作。成立并管理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五)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做好实验实训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健全完善实验实训管理制度、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预案。指导监督各实验室规范管控易燃、易爆、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购买、存储、领用、处理等。

(六)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数据中心机房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防火巡查,定期检查配套的气体灭火系统运行情况,加强维护、保养。

(七)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楼整体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每日防火巡查,指导监督各学院做好学生消防安全工作,各学院应积极落实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八)团委负责大礼堂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每日防火巡查,负责大礼堂内各项会议、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管。充分发挥大学生社团、大学生第二课堂自我宣传教育作用,多平台、多载体、多形式提高大学生消防安全意识。

(九)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区域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每日防火巡查,重点加强书库防火巡查及用电安全。

(十)体育学院负责体育场馆内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每日防火巡查,馆内开展各类活动应做好前期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太白校区教学区消防安全工作,做好楼宇内外日常管理和每日防火巡查。

学生工作处、团委、图书馆、体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除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工作人员应熟知消防安全知识及火警突发应急处置预案,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发现火灾按照火灾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疏散。

2.加强值班值守,完善所辖区域消防安全制度措施和应急逃生预案管理体系。

3.建立并定期开展消防志愿者队伍技能培训。

4.每日开展用电、用火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确保楼宇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灯具、疏散指示灯箱、安全出口灯箱完好有效。

5.规范完善楼宇疏散示意图、消防标识、警示警语,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加强师生员工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定期开展灭火、火场逃生培训和实战演练,增强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灭火自救互救等逃生技能。

第十四条 学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在其管理区域内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由后勤管理与保障处(基建处)在服务合同中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依法约定并监管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识定期进行巡检、维修、灭火器材清洁、防冻保护工作,并做好消防检测、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工作台账,保障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以下人员应按照类别分别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安保人员

1.按照规定及标准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需立即报告主管人员。

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协助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保洁人员

1.做好卫生间等保洁区域内防火巡查,并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需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发现初起火灾应及时处置并报告主管人员;

2.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全体师生员工

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2.积极主动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四懂四会”(懂火灾的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人员)。

3.熟知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熟知本岗位或经常工作、活动区域的防火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和相应操作规程。

4.严格遵守用电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章操作。

5.熟悉工作学习生活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位置及逃生路线,会组织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6.针对工作学习生活场所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课)前、班(课)后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7.熟悉工作学习生活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置位置,发现火情时,应立即通过火灾报警按钮、电话等方式报告校园安全指挥中心或保卫处值班室,并拨打“119”电话报警,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就近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同时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将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年度考核加分,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年度考核和单项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内设机构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措施不力、重大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责问责,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管和追究适 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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