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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高新校区)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7-02-24

 西安文理学院(高新校区)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校内治安秩序,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的流动人口是指学校非正式在编在籍人员。

  (一)非校园居住人口。成建制或临时在我校从事建筑施工、临时合同工、经营服务和探亲访友、学习或其它原因在我校活动7日以上的人员。

  (二)校园居住人口。成建制或临时在我校从事建筑施工、临时合同工、经营服务和探亲访友、学习或其它原因在我校活动且居住7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和“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对学校聘用的临时合同工的规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资处负责对需要校内住宿的流动人口进行统一安排,对违规使用学校房屋的进行清理整治。

  第六条 保卫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

  (一)协助公安机关和职能部门对校内流动人口进行安全检查,对住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或个人履行与公安机关和学校稳定安全责任书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协助公安机关对违反规定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进行调查。

  第七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切实落实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先审查后用人,对符合用工条件的人口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于三日内报保卫处备案。对未登记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居住、经营场所。

  (三)参与本单位使用和引进的流动人口矛盾纠纷的调解。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校处理有关本单位流动人口违法事件,并负责调解有关民事纠纷,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对需要住宿的流动人口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将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备学校保卫处。

  第五章 证件办理

  第八条 各类流动人口必须到保卫处办理《西安文理学院临时出入证》,居住在校内的流动人口,必须在临时出入证上注明校内住宿地点。户口不在本市的流动人口还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城市居住证。

  (一)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登记表》(附件一)。

  (二)流动人口使用单位签署意见。

  (三)在校内居住的流动人口需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流动人口住宿申请表》(附件二),办理住宿审批手续。

  (四)保卫处对流动人口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五)户口不在本市在校内居住30天以上的流动人口,需持《西安文理学院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登记表》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六)保卫处办理《西安文理学院临时出入证》,办理临时出入证需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流动人口离开学校时,用人单位应提前到保卫处办理注销和退还临时出入证手续。临时出入证最长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九条 流动人口必须随身携带临时出入证等有关证件,有关部门查验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十条 流动人口不得在教学区留宿(配电室、保卫值班除外)。确需留宿时,须到保卫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住宿人口不得擅自在住所内留宿亲友等外来人口。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使用流动人口未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不能正常进出校园等后果,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所用流动人口管理措施不落实,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西安文理学院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登记表

  2.西安文理学院流动人口住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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