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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集会、活动审批规定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07-06-12
1、根据“谁主办、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负责对所办活动的内容、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案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2、参加人数300人以上的室内集会、活动,由主办单位主管负责人对所办活动的内容、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案进行审查后,报保卫部门审批、备案。
3、参加人数800人以上的集会、活动,由主办单位主管负责人对所办活动的内容、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案审查后,报保卫部门根据活动规模逐级审批、备案;保卫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执勤人员。
4、各种室外集会、活动由主办单位主管负责人对所办活动的内容、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案进行审查后报保卫部门审批。
5、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集会、活动,由第一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和报 保卫部门审批。
6、活动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和室外举办的集会、活动须在活动举办日3日前审批;参加人数在800人以上的集会、活动须在举办日5日前审批。
7、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集会、活动,由校内联系单位或场地提供单位负责审查和报保卫部门批准。
8、根据活动规模和安全考虑,公安保卫部门要求主办单位制定安全预案的,主办单位应同时将书面预案报送审批;保卫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执勤人员。
9、举办集会、活动审批表一式二份,主办单位执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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