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技术防范系统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优势,进—步推动我院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开展,加强我院校园监控报警系统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卫处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校园自动报警、电视监控报警和红外防盗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及维护等工作。
监督和掌握全校技术防范工作的建设和发展状态,指导有关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公共场所等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完善和使用。
第二条 学院的监控报警中心设在保卫处,各单位的监控报警系统须自觉接受(保卫)处具体指导。
第三条 实验室、保密室、档案馆、大型机房、财务部门以及国家机密资料、贵重物品的场所均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系统。
第四条 火灾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以及红外报警系统应选用“性能稳定、误报率低、兼容性强、防范等级高”的产品。产品选购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校园电视监控系统应实施全天候监控录像;各单位的红外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的布、撤防和监控录像时间由保卫处视实际情况设置。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密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或报警应迅速向校园监控报警中心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监控报警防范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校园监控报警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因值班人员失职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