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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07-06-12
为建立和保持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优化教书育人的环境,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的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稳定,是学校全体人员应尽的义务,创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是完成教学、科研,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保证,同时也关系到全校每个师生的切身利益。
第二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是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由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负责领导,由校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校保卫处值班室昼夜受理校园内治安问题和案件。
第四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确保校园安全”的方针,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园治安管理承包责任制。
笫五条:各单位要对教职工、学生、临时务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校规校纪及“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四防”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鼓励同违 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管好本单位的人、财、物。首先对本单位政治、治安重点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和帮教,防止重新犯罪。对有一般错误过失的人员,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七条:学校保卫处是维护校园治安的职能部门,对校园内各单位的治安、安全情况有检查、监督、执法的权力。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校保卫处履行职责。
第八条:严禁在校园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吸贩毒品、制黄传黄、卖淫嫖娼,进行偷盗等危害社会,危害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九条:学校大门由保卫处派校卫队员实施24小时守卫。上岗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禁制度,仪表端庄、文明执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门卫值班室要布置的庄重明洁,通讯完好,各项规章制度悬挂齐备。
第十一条:进入校门,各类人员都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检查。本校教职工、学生凭校徽、工作证、学生证、临时务工人员凭保卫处发给的“出入证”外单位人员凭有效证件,并填写会客登记。
第十二条: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应自觉下车推行,不准骑行或滑行。对无锁或车锁损坏的自行车、摩托车不准出门,并扣留审查。
第十三条:携物出门凭保卫处出具的出门证,门卫执勤人员要认真查验,物证相符方可放行,有嫌疑的扣留审查。
第十四条:严禁商贩、传推销人员进入校内。
第十五条:给学校有关单位送、拉货物的各种车辆,凭送货单、采购单登记后入校,入校后不准在校内摆摊零售。
第十六条:外单位接送人的机动车辆和出租车原则上不准入校。有危重病人或笨重物品等特殊情况的,经门卫执勤人员查证同意后方可入校;救护车、警车、消防车、上级党政机关、领导、外宾和兄弟院校来我校办事的机动车及本校机动车辆,经门卫人员查证后,方可入校。
第十七条:经学校保卫处批准在院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可进入学校,。但门卫执勤人员应核对车牌号,车主要配合门卫人员的检查。
第十八条:出入校门的车辆要谨慎慢行,凡撞坏门、墙等设施,由肇事者或所在单位承担维修费用,任何人都不准翻越、破坏校门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东门、南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早上6时开门,晚上23时关门,关门后学校内部人员及车辆进出入,要向门卫执勤人员说明情况,方可出入。外部人员及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入校。
第二十条: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采访介绍信和本人记者证,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入校采访。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进行公务活动,应经学校外事办同意或邀请,学校外事办应通知保卫处备案,方可入校。
第二十二条: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和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 校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持整洁的校园环境,学校内部张贴广告、布告、通知、通告等文件宣传品,应在校园内生活区道路两侧的宣传橱窗,教学楼正门前宣传橱窗为各单位张贴宣传资料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上述规定处以外的任何地方张贴各类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大小字报及反动宣传品。严禁外单位、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不准学校内部人员代外单位、个人在校内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
第二十五条:未经学校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设立摆摊从事经营性活动。经学校批准引进或设立商店、餐馆、照像点、理发部、打字复印部等,要有营业执照,按指定地点经营,不准随意出摊或流动叫卖。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批准引进的集体、个体商店、营业性和在校园内施工的工程建筑、工程维修单位,必须与其主管单位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承包责任书》,并自觉接受学校保卫处管理。
第二十七条:不准外部人员在校园内休闲散步、运动、锻练、游玩闲逛和窜楼室。禁止儿童在学校内玩耍。任何人都不得践踏破坏草坪、攀折花木、随地吐痰、抛撒纸屑、污物、污水,不准破坏和翻越围墙。
第二十八条:不准在库房、档案室、财务室、教室、实验室等重点部位会客。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教学作息制度。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在熄灯时间后,不得进行文体娱乐活动,学生不得在宿舍外逗留。
第三十条:在校园内举办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文体活动,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始前48—72小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范围和负责人,学校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最迟在活动开始前4小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校园内集体和公共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分工与责任:全校性活动,由主办单位和保卫处共同负责,以保卫处为主;各院系、团委、工会等单位组织的本部门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学生成立学习、学术、文刊、刊物出版等民间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向学校保卫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成立组织的目的,活动内容、时间、地点、范围、人数、负责人简历。经保卫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活动。否则,按非法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校园内集会、讲演、讲座、报告和民间社团组织的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大政方针。不得反对或影射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宣传或从事宗教、迷信活动;不得干扰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组织,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进行与申报内容不符的活动,严禁非法地下出版发行。
第四章 宿舍、公寓管理
第三十五条:宿舍指单身教工宿舍楼,学生宿舍楼和临时工宿舍。单身教工宿舍楼、学生宿舍楼设值班室,实行昼夜值班制,值班人员负责本楼安全,卫生等工作。学校宿舍各舍选一名学生任舍长,在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本舍的管理工作。
临时工宿舍要尽量集中居住,每舍要指定或推选一名安全负责人,在用工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舍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生宿舍、临时工宿舍原则上不准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需在学生宿舍留宿,须经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批准;需在临时工宿舍留宿,须经用工单位领导批准。女生宿舍男性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男性严禁在女生宿舍留宿。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做饭、乱接电线、使用电炉、液化炉、酒精炉、煤油炉、电热器。
第三十八条:学生公寓要建立昼夜安全值班制度。
第三十九条:单身教工宿舍、学生公寓、临时工宿舍住宿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公物,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和卫生工作。严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四十条:校园内公共场所指:体育馆、运动场、图书馆、食堂、公用教室、报告厅、礼堂、大学生活动中心等供学校内部人员学习、休闲、娱乐、锻练、生活服务和对外开放的场所。公共场所按“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场所必须有专人负责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有完善的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防范设施,规章制度要公布于众,存放有贵重器材设备的公共场所,要实行昼夜安全值班制度。
第四十二条: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制度,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准起哄、吵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爬墙、翻窗闯门、踩踏翻越桌椅;不准乱涂乱画;不准乱动消防栓、灭火瓶等安全设施。
第四十三条:单位、个人承包举办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大型或对外开放的活动保卫处要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章 财务、物资、设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财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财务室、库房、保险柜的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财务当天收缴的现金当天入库,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存取现金要俩人同行,超过5万元要报保卫处派人押运。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设备,要建立保管、使用、借用、消耗、检验、安全操作等规章制度。贵重、精密物资设备要专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检查、防止损坏丢失。
第四十七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要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销毁过程中的安全。禁止违章操作。
第四十八条:对国旗、校旗、系旗、彩旗及锣鼓要严格管理。平时要有专人保管,不得随处乱放,使用上述物品必须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十九条:对校园内印刷、复印、打印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要严格管理,各单位要建立保管、使用、操作等规章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严防利用上述设备进行不法或不健康活动。
第五十条 财务处、室,重要物资设备场所仓库,危险品仓库,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安全防范设施,实行昼夜值班制度。
第七章 重点部位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重点部位的确定由保卫处提出,校领导审定,报西安市公安局批准。确定的重点部位必须建立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安全责任制和昼夜班制。
第五十二条 重点部位是指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起决定性作用或重要影响的部位。分为要害部位,重点防盗部位,重点防火部位。
第五十三条 重点部位要严格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设施,器材要经常检查、维护,保证其功能良好。非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重点部位。
第五十四条 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上能胜任的人担任,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五十五条 重点部位各类警示,提示标志必须齐全醒目,灭火、防盗器材及设备必须齐全配套。
第五十六条 重点部位的领导和学校保卫处要有计划地经常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自查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主管单位要预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做到一旦发生意外能及时补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五十七条 保卫处要定期了解重点部位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建立重点部位档案,全面记载每个部位审批文件,部位位置,建筑结构,工作人员;物资设备情况、属性,已有的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历次安全检查整改记录等全面反映该部位管理状况的文件资料。
第八章 交通及车辆管理
第五十八条 校园内道路、路灯由后勤集团维护管理。道路交通标志由保卫处设置。校园所有人员要爱护道路,路灯和道路标志,损坏者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不准鸣笛。
第六十条 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置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第六十一条 外单位的车辆夜间不准在校园内停放。
第六十二条 校园内公用架子车,三轮车应登记配牌,指定专人保管、用完上锁、放入室内。不准随处乱停乱放。
第六十三条 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保管站,并自觉按规定交纳保管费,存入保管站的车辆安全由保管站负责。无保管站区域应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安全自负。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或骑飞车。
第六十五条 校园内外各种车辆停放位置。
一、自行车、摩托车
1、生活区存放在1号公寓楼西边存车棚。
2、教学区存放在教学楼正门南侧存车处。
二、机动车辆
1、礼堂西边停车场。
2、生活区锅炉房前停车场。
3、学生餐厅正门前道路两侧。
4、图书楼前东西路两侧及楼口的停车点。
5、其它指定的停车区域。
第九章 暂住人员管理
第六十六条:来校内务工、经商、居住十五日以上者,均按暂住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在招聘引进上述人员时,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对上述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把好人员录用关。凡被录用的上述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六十八条:聘用或引进单位带领被录用的上述人员,到保卫处填写暂住人员登记表,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无西安市区常住户口的暂住人员还要办理“暂住证”。
第六十九条: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管领导要注意经常检查过问本单位暂住人员的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暂住人员个人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十条:保卫处与用工管理单位负责人签订《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治安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暂住人员有条件的应尽量实行集体住宿,施工点、工作点与住宿地各成体系,实行封闭管理。落实校保卫处交待布置的任务,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七十二条:加强对暂住人员的法制教育。对他们的教育主要是入校须知教育,包括法律、校规校纪、安全知识等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
第七十三条:对暂住人员中发生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的,由用人单位调查处理;属于打架斗殴的由校保卫处会同用人单位查处;属于偷盗或其它违法犯罪性质问题由校保卫处或报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十四条:暂住人员在校期间,不得随便走窜教学楼、办公室、实验室、学生宿舍,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暂住人员住宿处,未经批准,不得留宿来客,违者由保卫处会同用人单位按情节严肃处理。
第七十五条:暂住人员出入大门,必须严格遵守门卫制度。携带公私物品出门时,必须持有处以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或出门证。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扣留并报保卫处查处。
第七十六条:暂住人员工作期间必须守法,严格执行本校有关规章制度,禁止酗酒、赌博、不准乱拉电线,注意用火安全。任何单位、任何人未经批准,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严禁使用自行加工的电热褥,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木工房、仓库等易燃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违者保卫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保卫处在查处暂住人员各类违法犯罪,涉及到赔偿经济损失和处罚等问题时,用人单位应大力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不管。凡是因违法被查处的暂住人员受到治安警告处罚等以上处理的,用人单位必须立即予以清退,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或继续使用,违者一旦查出将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对暂住人员或建筑队、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要会同有关单位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同时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辞退、停工;罚款处理。
1、违犯本规定及其它法规条例的;
2、打架斗殴或有其它流氓活动的;
3、偷盗公私财物的;
4、窝藏坏人或为犯罪分子销赃的;
5、堆、烧杂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6、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器的;
7、酿成火情、火险、火灾的;
8、不遵守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于那些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者,要送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章 其它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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