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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07-06-12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院的力量,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维护学院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学院稳定。
第三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 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刑事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二)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
(三) 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四) 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师生员工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 调解、疏导民间纠纷,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 加强对吸毒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七) 加强对“法轮功”人员的帮助、转化和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和保一方平安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到与其他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
第六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学院党委领导、行政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学院所有单位和驻校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和在校内临时务工的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设立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院综治委),设主任一名,由党政主管院领导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和保卫处处长担任;校综治委委员由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室、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担任。
院综治委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提出学院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院综治委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在当地政府综治办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学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在校园内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安排部署学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学院责任单位签订年度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搞好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对责任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定期研究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处理学院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具体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保卫部门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地方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发生在校内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负责学院辖区内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院内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
(三)负责学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
(四)负责实施、检查、指导学院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防控体系;
(五)协助学院社区居委会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做好监督、管理和考察工作;
(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七)学院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治安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四)宣传和表彰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以及为维护学院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创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扫黄”、“打非”、“禁毒”斗争,消除各种诱发违法犯罪的垃圾文化。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带动和促进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二)会同学院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室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参与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重从反腐败和廉政、勤政建设与治安综合治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学院各单位贯彻执行治安综合治理制度、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
(三)积极参与校园治安的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五条 人事处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做好聘用、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
(二)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提供帮助;
(三)选拔优秀干部充实保卫队伍,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人事保障;
(四)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品质;
(二)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宣传表彰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对违纪违法学生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配合公安保卫部门组织落实群防群治工作,维护学院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各类物资管理制度,落实稀有、贵重、高档等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做好学院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财政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督促检查全校财务现金管理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对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财力上的支持和保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兑现工作。
第十九条 后勤集团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后勤职工积极宣传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工、临时用工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
(二)加强重点部位和家属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爆炸、防食物中毒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建立治安保卫、调解组织,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四)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五)做好学院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六)做好校园行政秩序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校容校貌整治工作。
(八)组织社区居民参与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协助地方公安部门和学院保卫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九)协助地方公安部门和学院保卫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道德、法制教育,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十)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和考察。
第二十条 工会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
(二)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调解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
(四)配合保卫部门组建群防群治队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动员教职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失足教职工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共青团、学生会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针对青少年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重视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树立综合治理战线上的青年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学雷锋、学先进人物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除“六害”斗争,做好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四)做好大型活动安全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不断加大技术防范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技术防范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全天候、全方位的学院治安防控网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经费和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考核、奖励在综治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师生员工在校园内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致残的,由学院负责安排医疗、工作和生活。
第四章 奖励、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学院或者学院综治委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立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学院治安秩序和公共秩序有功的;
(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六)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终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院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恶性事故的;
(二)对学院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和治安职能部门提出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时治理,致使国家、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事)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拒不接受学院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和治安职能部门检查的;
(六)在学院综治工作年终考核中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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