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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07-06-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交通安全管理,维持有序的校园交通秩序,促进校园文明建设,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简称校交通委)负责。
院交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院和省、市、区及街道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在驻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负责制定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三)负责校内的动态、静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上级交管部门对本校公、私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考核、审验等工作,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提高安全行车意识;
(四)积极完成上级交管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
(五)协助地方交管部门处理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障校内道路畅通;
(六)完成校领导和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院交通委员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治安科,负责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校内交通规定
第六条关于行人的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3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得在校内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在校内道路上举行各类体育活动须提前向校交通委办公室申报。
第七条 关于自行车、助力车、人力三轮车的规定:
(一)在校内行驶的自行车、助力车、人力三轮车的铃、闸、锁、证、牌要齐全有效;
(二)不得在校内道路上骑车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三)不得在校内道路上骑飞车、撒把车,不允许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禁止在楼内骑车;
(四)自行车、助力车。人力三轮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八条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及机动车辆的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交通规则》, 服从管理,确保安全行车。
(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坚持学习交通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对机动车辆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机动车辆状态良好;
(三)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车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5公里。教学区内不得随意鸣喇叭;
(四)校外单位车辆在校内道路行驶时,要遵守本规定,服从学院交通安全部门的管理;
(五)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学院规定,从指定的大门出入,并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查验;
(六)机动车辆应在校内指定的泊车位停放,或根据执勤人员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
第九条 关于学院道路的规定:
(一)不得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到交通委办公室申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道路的畅通。
第三章 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
第十条 违章及事故处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根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十一条 交通违法、违规处理:
(一)学院接到公安交管部门对我校师生员工的交通违法处罚通知书后,校交通委办公室进行登记、公布;
(二)行人、非机动车辆违反学院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且不听劝阻者,罚款5~50元;
(三)机动车辆违反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且不听劝阻者,罚款10~50元;
(四)校外单位行人、非机动车及机动车辆违反我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且不听劝阻者,按上述条款执行;
(五)在校内道路上无照驾驶机动车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六)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规定的,罚款50~200元。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一)校内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委办公室报告;
(二)校内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者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者并向校保卫处值班室报告,当事者应当如实地反映事故情况,配合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
(一)情节轻微,且当事双方都是校内人员的,可以到校交通委办公室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到地方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情节较重的,直接到地方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二)当事双方有一方不是校内人员的,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受到处罚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到校交通委办公室缴纳罚款;罚款使用学院统一收据并全部上交学院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对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并将评比结果报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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