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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法轮功”
作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0-11-29

我国政府依法打击以李洪志为首的极少数幕后组织者、策划者和坚持顽固立场并从事非法活动的"法轮功"违法犯罪分子,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通缉李洪志

  1999729日,公安部发出缉捕李洪志的通缉令。通缉令指出:李洪志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等活动,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9113日,我国驻美大使馆发言人呼吁美国政府协助缉捕李洪志。

  2、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法轮功"邪教组织蓄意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11月,全国有242"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分子受到刑事处罚。

  依法判决"法轮功"骨干分子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199912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三罪并罚,分别判处"法轮大法研究会"成员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有期徒刑18年、16年、12年和7年。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采取各种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公安机关依法从李昌等4人家中搜查出他们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37份;李昌等人将有些文件的内容编入"法轮功"简报或写入向政府示威的联名信中,公开广为散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依法审判原"法轮功"武汉辅导总站站长徐祥兰,骨干分子王汉生。徐祥兰,女,原系武汉邮电通讯仪表厂工人。王汉生,男,原武汉深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徐祥兰之夫。徐祥兰追随李洪志建立跨省市"法轮功"邪教组织机构,发展会员;多次组织"法轮功"人员非法集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组织、策划"法轮功"分子9次聚众围攻武汉市委机关报《长江日报》(徐亲自参与3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徐祥兰和王汉生还采取盗版和购买书号等手段,大肆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法轮功"书籍、图片、音像制品,非法聚敛钱财。从19965月至19995月期间,徐祥兰先后非法组织印刷"法轮功"书籍6.7万册,图片102万余幅,复制"法轮功"音像制品57万余盒(盘),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31万余元;王汉生先后跨省市非法组织印刷"法轮功"书籍332万多册,图片102万多幅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552万余元。2000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徐祥兰、王汉生有期徒刑8年和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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